一、宅基地怎样认定是1982年以前的?
在中国,宅基地认定是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的。如果想认定一块土地是否为1982年以前的宅基地,需要按照下面内容步骤进行:
1. 查阅相关档案:要查明土地是否为1982年以前的宅基地,需要查询土地状况和批准文件等档案资料。这些资料通常保存在县、乡、村三级土地管理部门中。
2. 审核土地证:要确定一个宅基地是否为1982年以前的,还需要审查其所持有的土地证或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如果所持有土地证上标注了宅基地性质,并且发证时刻在1982年以前,那么就可以判定该宅基地是1982年以前建立的。
3. 调查当时建设情况:如果查阅档案和审核土地证都无法确认宅基地是否为1982年以前建立的,还可以通过调查当时建设情况来确定。可以询问当时居住在这个宅基地上的老人,或者调查家族谱卷和户籍登记等资料来获取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每个省份、市区、县乡镇对于宅基地的认定标准可能会略有不同。因此,在具体操作经过中,最好先了解当地的宅基地认定政策和标准。
二、祖传宅基地的认定?
一、宅基地历史遗留难题的3种情况
1、历史建成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
2、未批先建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3、批少用多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
二、祖传的老宅基地怎样确权?
1、历史建成
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允许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需同时办理房屋登记的,经佛山市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房屋质量做出安全鉴定后,可向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手续(补办手续时,免交违建处罚金)。
申办流程: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确权——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下面内容情况下不批准确权申请的:
申请人在房屋建成时刻未满18周岁的,属继承和遗赠的除外;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2、未批先建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名下已有宅基地(含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自2008年4月30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
申请人或其配偶已申购社区公寓未退出的;
申请人将宅基地改为经营场所等非自住用途的;
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下面内容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下面内容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3、批少用多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用地手续和地上房屋报建手续须合一审核,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不予受理:
申请地块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
申请地块上建筑物超过镇(街道)规定的建设高度控制指标的;
申请人不能提供原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的;
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办流程:
属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下面内容程序办理:
申请——初审——复审——联审——公示——缴费——批准——办证。
注:为方便群众有序办理相关手续,各镇街将以村(居)会为单位,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统筹组织材料,分批次上报镇(街)办理。
这些情形下不得补办:
对于“批少用多”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补办申请不予批准:
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的;
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在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范围内且水利部门不同意办理的;
其他不符合批准的情形。
(注: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证书附记栏中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温馨提示:
8个部门解决土地确权难题:
1、负责各县土地确权职业总体协调的是党委、政府办公室(厅);
2、负责政策研究和职业督查的是党委农工办;
3、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职业考核的是农业(经管)部门;
4、负责统筹安排经费的是财政部门;
5、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的矛盾纠纷的是国土资源部门;
6、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的是政府法制部门;
7、负责指导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归档和管理的是档案部门;
8、负责农村金融项目创新,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办法的是金融部门。
农民朋友若是有关于土地确认不明白的,有难题的都可以去咨询上面对应的部门,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当然,根据各地情况不同,农民朋友还是要以当地的资讯结局为准。
这篇文章小编将为互联网用户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见解,不代表土地资源网
三、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城乡进步不平衡难题日益凸显,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备受到关注。宅基地作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将影响农民安居乐业,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显得尤为迫切。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农村的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方式亟待改革与完善。传统的宅基地制度在现代化的背景下逐渐显露出许多不足之处,无法满足农民对土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因此,为了推动宅基地改革,根据民族政策规定,制定和明确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建立将有利于调整和优化宅基地的利用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重要性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科学的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可以有效地平衡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关系,保障农民在土地利用中的权益。
顺带提一嘴,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建立还可以规范农村土地的转让和流转,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推动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增加土地的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的进步。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制定规则
在制定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规则,例如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适用性强等。只有在这些规则的指导下,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才能真正符合国情、符合农民利益,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同时,制定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还需要充分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和进步需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政策导向,确保宅基地改革的推进符合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宅基地界定、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宅基地权属确认等内容。通过明确宅基地的界定标准,可以避免宅基地面积过大或过小的难题,保障农民的住房需求。
同时,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面,需要规定明确的流程和条件,避免出现买卖纠纷,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对于宅基地权属确认,也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明确,避免权属纠纷,确保土地权属的清晰和稳定。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实施路径
为了有效推进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实施,需要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出台相关文件和文件,明确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宅基地改革职业的指导和监督。
同时,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引导,进步他们在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实施经过中的专业水平和责任觉悟,确保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顺利推进和实施。
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前景展望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农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将在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影响。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可以推动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生产的提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进步。
往实在了说,宅基地改革认定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尽快出台,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四、物权法宅基地权属认定?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民族有关规定。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请正确领会这句话的意思,可以知道宅基地房屋谈不上权属,现实中房屋依赖于宅基地存在,使用房屋同样依赖于宅基地
五、宅基地认定林地合法吗?
合法,只要是给你划分的宅基地都合法
六、怎样认定宅基地原地建房?
怎么样认定宅基地原地建房,现在农村宅基地都发放了宅基地红夲,现在红夲是唯一的宅基地的凭证,其它的物品都不算数,你只要有房基地的红夲,经过大队和镇上土地科批准,你就可以翻建,如果没有房基地红夲,就认定房基地不属于你,就不能翻建,房基地紅夲是唯一的证据。
七、宅基地权属认定方式?
看宅基地权属认定方式
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民族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而宅基地房屋历经了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八、宅基地房屋权属怎么认定?
农村原有宅基地是指由解放前祖传下来的,土改时分给农户的宅基地。对于该土地,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宅基地上已建有房屋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如继承该房屋的原户主的亲属,集体应确认其对土地的使用权;
一种是该宅基地上无房屋存在,作为空闲土地,原户主对空闲的土地不再享有使用权,该宅基地应由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若此宅基地被依法批准为他人的宅基地,原户主不得阻挠。
九、92年以前工龄的认定?
九二年前工龄应视同交费工龄。由于当时民族还没有实行养老交费。只要你是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正式员工,或者是当兵。下乡。以及其它方式正式参加职业并且有原始资料和档案。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龄的职业人员。都可以认定视同交费。因此退休的时候。可以算为连续工龄。让许多老职工没有后顾之忧。让他们在九二年参加职业的,不吃亏。
十、宅基地167平方怎么认定?
一、收取对象
1、“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已有基地的,规则上可以保留一处,如果保留的宅基地超面积,应按所在村规定的标准交纳有偿使用费。
4、拥有宅基地的五保户去世后,村委会必须将其宅基地收回。
二、“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农户只有1个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认定为一户;
3、农户有2个儿子,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居住的,认定为一户,其他儿子年满18周岁后可认定为一户。
4、一户村民虽然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的,认定为一宅。
5、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单独住户的为一宅,多层、高层单元不认定为一宅。
6、新批划宅基地,必须按规定每处不得多于167㎡。
三、收取标准
对“一户一宅”超出起征点面积的多出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指导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50㎡部分,按每年2.5元/㎡计费;
2、超出面积5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3、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
4、超出面积201-300㎡部分,按每年20元/㎡计费;
对大于3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收回。
